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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招儿“破拆”无良搬家公司套路发布日期:2024-09-05 浏览次数:

  

三招儿“破拆”无良搬家公司套路

  上述三个案例都是搬家公司在搬家过程中实施强迫交易的行为。消费者在被隐瞒真实收费标准的情况下,先被低廉的价格吸引◆■★★◆,与搬家公司达成合作,后以抓紧搬家为由,签订了隐含额外费用条款的合同。在搬运过程中或者结束后,搬家人员便以合同已明确约定为由,滞留在消费者家中★◆◆■◆◆、楼道等地纠缠滋扰★◆■,通过停止搬运或者言语威胁等“软暴力”方式坐地起价★■★■■■,额外索要远高于最初约定价格的高额搬家费用◆■★■,强迫客户接受指定服务◆◆■◆■。

  此案所涉搬家公司通过在各大网站平台投放广告■■◆■,发布低价信息吸引消费者◆★◆,并在他们咨询价格时,故意隐瞒真实收费情况,低价揽客。但到了搬家现场,他们便会利用搬家过程中忙乱,客户无暇细读合同的情势,故意不告知合同内容,让消费者签署公司的制式合同★◆,即包含格式条款的服务合同■★◆。很多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,签下了隐含额外费用条款的合同◆★■◆★。最后,搬家公司再以合同明确约定为由◆◆■,索要高额搬家费用。此处搬家公司的套路,就是作为服务合同的制作方和提供者,未尽告知义务,就服务合同中加重对方责任的格式条款,没有采取合理方式提醒对方注意,导致出现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分配不公平的情况。

  出于简化签约程序、提高交易效率的考虑,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无可厚非,但在条款的设计和应用上,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原则、公平原则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。按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中的规定,对“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”,应■★◆★★★“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”,否则消费者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。

 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(二)项中明确规定★◆■,强迫交易罪是以暴力、威胁手段◆★,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。上述案例中搬家工人的言语威胁等软暴力情节■◆◆,是以威胁方法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,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慌心理进而形成心理强制,他们已构成强迫交易罪。强迫交易罪◆★★◆,在手段上包括但不限于轻微暴力或轻微暴力威胁、非暴力威胁、软暴力威胁等,在行为方式上包括但不限于他人不愿意以某种价格从事交易活动时★◆★■■■,强迫他人以某种价格从事活动■■★★◆★。强迫交易行为★★■,一方面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,另一方面侵害了被害人的交易自由◆★。搬家服务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,搬家领域中的强迫交易行为■◆◆◆★,切实影响了群众安全感◆★◆◆★。

  丁先生要搬家,对比了价格、服务等因素后,在网上选了一家宣称“集居民搬家、物品包装■◆■◆、家具拆装等多种项目为一体,且车辆配有GPS卫星定位系统与通话设备的大型搬家企业”。最让他心动的是该公司官网上列明了详细的价格细目表,且费用优惠,如车辆起步价280元◆★◆■■、十公里以内免费■★◆■★,搬运一台钢琴仅收费200元。丁先生觉得物美价廉■■◆◆■,当即通过官网预订了搬家服务◆◆。搬家当日,6名工人迅速将丁先生的家具行李搬上车◆◆◆■■■,发车前,司机拿出制式合同要求签字,丁先生想着价格提前都谈好了★■★■★★,忙乱中便直接签了名★★。搬家完成后■■■,丁先生按照事先的约定准备支付钱款,但搬家工人说之前的报价都不算,要按合同收费◆◆■★。这样计算下来的费用竟比最初报价高10多倍■■,仅搬钢琴的费用就是1000元,此外还隐藏着每名工人每小时300元的人工费等。即使丁先生讨价还价,最后还是被收取了2■◆.1万元★★◆。事后◆■■■★,丁先生一纸诉状★■◆◆■,将该搬家公司诉至法院。法院经过审理,认为对于合同格式条款应从有利于消费者的角度进行解释,超出收费范围的服务费应当退还,判决搬家公司退还丁先生服务费9000余元。

  搬家过程中遭遇搬家工人软暴力◆■■◆◆、坐地起价的情况时有发生。独居的吴女士因为平时工作繁忙,只能利用晚上下班时间搬家★◆◆。明明谈好了价格,等到了新居时,搬家公司的报价却翻了几倍,吴女士无法接受■★,拒绝支付,但搬家工人就坐在客厅里不走,并威胁说知道她家地址。双方僵持到深夜★◆◆■■,为了让对方尽快离开,吴女士迫于无奈支付了费用★★,后报警★★◆■■。董先生也遇到过类似经历,事先已与搬家公司口头谈拢了价格,在物品装车时没有仔细浏览合同便签了字◆■◆★■,待搬卸完成后,双方就费用产生言语冲突■★◆★◆,对方态度强硬,并称“报警也不怕”,董先生看着家中两个年幼的孩子,无奈选择花钱息事宁人。

  良好的商业信誉★★◆■■★,是企业赖以生存的◆★★“命脉★■◆■■■”,需要企业在诚实经营中慢慢积攒。但有的企业,却耍起了小聪明,动起了歪心思◆★◆◆,在公司名称上、商标上★■■,宣传内容上故意蹭他人信誉■★◆◆■,误导消费者,让消费者误把“李鬼★★◆■◆◆”当“李逵”◆■★■■★。另外,在搬家服务中,标准不一、巧立名目◆★◆★、坐地起价的现象也非个案■◆■★★。主要问题有约定好的人工费最后变成了人头费,大件家具单独加价◆◆,拆装家具漫天要价等。究其原因,搬家价格实行完全的市场定价,大部分地区尚未建立行业协会,各个搬家公司各自为政,实行自己的服务体系和收费标准,因此搬家行业缺乏统一的服务规范、价格标准,对搬家公司的经营行为■★■★,服务人员职业操守、服务价格等方面的行业监管存在缺失。

  年过七旬的张阿姨和老伴上下楼腿脚不方便,想搬到低层去住,就从小区张贴的宣传广告上找了一家搬家公司,没成想结账时需要高昂的人工费◆■◆■,远超过一开始谈好的价格■★。搬家工人还威胁说◆◆★◆★◆,不给钱就赖在家里不走,态度非常嚣张■★◆■。老两口被气得头晕眼花,但担心对方动手打人,无奈之下只能支付了钱款。

  那么★★◆◆★■,什么是“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”呢?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详细规定,即“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、加重对方责任、限制对方主要权利、排除对方主要权利”等情形。面对搬家合同中的格式条款,消费者如有不理解之处有权要求经营者解释,否则这部分霸王条款可能为自始无效、当然无效,合同的其他部分继续履行。

  调查发现,该搬家公司实际成立于2016年,但其在官网上宣称◆◆“成立于1994年,是我市搬家公司中的老品牌”这样的介绍很容易让消费者认定其是一家知名搬家公司,存在有意误导消费者的嫌疑★◆■,属于广告法规定的虚假广告行为★★★。此外,该搬家公司曾因◆■■★“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”,已连续两年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,目前还未被移出该名录,说明其确实存在信息造假、经营异常的问题■◆。此外,就群众反映的问题,经调查核实,该搬家公司存在未明确完整告知消费者搬家收费价格,搬家后执意索要巨额费用的行为,且该公司的套路给多名群众造成了经济损失,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价格法的相关规定。最终■★★■★★,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和广告法的相关规定■■◆,对该搬家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★◆◆★■■,给予警告、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,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,同时罚款50万元。

  近期,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连续接到商家举报,称某搬家公司的官网宣传内容与自己公司的工商信息极为类似,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,且有多名群众通过热线投诉该公司变着花样向消费者多收费。于是◆◆■,市场监管部门成立调查组展开立案调查■◆◆◆。

  近期★■★■◆,法院对北京某兄弟搬家有限公司强迫交易案进行了宣判★■■,该公司就是通过电话与消费者约定较低的搬运费用,诱使其使用该公司提供的搬家服务★◆★,后指使工人在搬运过程中单方提高搬运费用★◆■,并以停止搬运、拒不离开、言语威胁等方式强迫客户支付较高服务费用◆■■★■,一年时间,该公司实施犯罪行为43起,共涉金额13万余元。因犯强迫交易罪,该搬家公司被法院一审判处罚金50万元;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,罚金4万元;公司5名员工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1年6个月不等,均被判处罚金2万元。